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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09 09:34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坚持勤俭办事,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第三条 兴隆山管理局局计划财务科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五个管理站实行报帐制;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四条  计划财务科年初编制上年度决算,写出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按照实际需求编报本年度预算;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写出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根据上年度财务支出编制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计划幅度为-5%至5%;各管理站公用经费按照年初下达的部门预算核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要事先请示汇报,经会议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年度决算时要写明原因。

第五条  年初各管理站、各科室、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提交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燃料、差旅费及其他经济计划指标,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书,做为本年度考核的经济指标。

第六条  除目标责任书之外,管理局计划财务科、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0.5万元以上的维修和基本建设项目,需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建设。旅游管理中心小型维修由中心基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维修和基本建设报局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建设;10万元以上项目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  计划财务科、林业开发中心各项支出,需报业务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支付。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除工资及日常支出以外,1万元以上支出报局业务分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5万元以上的支出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30万元以上支出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支付。如遇突发事件等急需使用资金时,可事后审批。

第八条  计划财务科、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产业开发中心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维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燃料购置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不能拆分项目,严禁随意购买。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保险费根据省财政厅规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交纳。

第三章 帐务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严禁白条抵库。零星支出的结算起点1000元(不含1000)以下,1000元以上用银行存款支付,公务出差、公务费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报销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发票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发票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原始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发票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发票上更正。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能乱发福利和各项补助,电话费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发放,差旅费严格按照《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严禁虚报冒领。

第十三条  加强支票、网银的管理。支票使用登记薄,办理领用注销登记手续。网银支付由出纳提交汇款基本信息,会计审核后汇付。  

第十四条  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个人办理结算业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中心严格管理门票的印制、领用、保管、核销。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领用的发票,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科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薄,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资金往来收据,由局统一领用、保管、核销。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科、各管理站、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各部门各种收入严禁直接用现金坐支,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各项收入及货币资金帐外循环。

第二十条  各管理站、林业开发中心林产品、蕨菜、树苗销售一律采用出入库单,建立产成品出入库帐薄,严禁产成品随意出入库。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依法设置总帐、明细帐、实物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二条  帐务做到日清月结,每月25日为结帐日。年终决算12月10日为结帐日。

第二十三条  按月装订会计凭证,按年装订会计帐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分门别类管理,定期销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国家林业局项目,申请资金3000万元以下。 

(1)申报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2)批复项目如有调整,调整计划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10%,并报省林业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林业财政补贴项目、省级林业财政补贴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相关科室根据本年度工作实际需要编报。

第二十六条  全额拨款单位的各类项目由计划财务科负责汇总上报和项目争取。各类工程项目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办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负责签订项目实工合同,督促检查项目和资金的运行情况。项目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项目实施,工程竣工后业务科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计划财务科负责工程决算、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局资产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计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计划财务科具体负责局机关、五个管理站资产管理,旅游管理中心财务科具体负责旅游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兴隆山宾馆财务室具体负责兴隆山宾馆资产管理,林业开发中心财务室具体负责林业开发中心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购置、调拨、捐赠、人员变动等牵扯到资产变动都要先交资产具体管理部门,由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科、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报废资产需提交局务会研究同意,计划财务科根据审批权限拟文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各单位根据批文做资产增减帐务。

第三十条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审批: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全额事业拨款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报废未经具体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随意处置报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财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主管会计必须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或持有助理会计师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科每年对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财务进行一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管理中心、兴隆山宾馆、林业开发中心财务人员变动需征询计划财务科意见,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