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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构成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3-04-18 17:2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基本案情】某山场经勘探有一小型煤矿,某企业申请办理了开采煤矿的有关征占用林地、采矿许可等审批手续。因运煤的需要,企业还单独向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30亩,用于修建临时运煤道路。两年后,经开采,发现还有大量的煤矿,并且市场煤价不断上涨。因此,企业决定加大对煤矿的投资,将原修建的临时运煤道路,全部修建为柏油路。后案发。 

 

【处理意见】林业局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企业在30天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是指林地从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可以改变用途,用于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修建其他设施,但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2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要归还林地,并且恢复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就构成违法占用林地。

 

第二,占用林地期限最长为2年。2年的起始日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

 

第三,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归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中,某企业将原修建的临时运煤道路修建为柏油路,显然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临时占用林地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观点概括】临时占用林地是暂时改变林地的性质,用于其他建设,但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归还林地,并恢复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依法处理。

(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供稿:施泽梅 责任编辑:王灏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