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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发布时间:2010-09-16 10:20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1、服务对象和内容

 

凡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调运之前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2、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办事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内。

(4)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供稿:施泽梅  责任编辑:张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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